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0民初4354号
原告:四川卓鼎银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养马镇石养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6CEWPG22。
法定代表人:**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山水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桥南4S店集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RG4BJ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卓鼎银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山水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卓鼎银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卓鼎银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计1,213元,由原告四川卓鼎银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