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2107号
原告:安徽省天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济开发区华山路82号医疗器械产业园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4218006K。
法定代表人:潘保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伟,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临海市台州府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1082472660330Q。
法定代表人:朱赛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宰正,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天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安徽省天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天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天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80元,减半收取9940元,由安徽省天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阳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 吴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