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504民初450号
原告:安徽新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
法定代表人:晋青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贤国,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负责人:胡东,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琴琴,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新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马鞍山分行(以下简称马鞍山中信银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新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贤国、被告马鞍山中信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琴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新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票据利益152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合法取得出票人为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信银行马鞍山分行营业部,票号为30200053/25522270,金额为人民币1524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记载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月7日。由于原告方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导致该汇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未能正常办理兑现。综上所述,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8条及相关规定诉请人民法院支持以上请求。
被告马鞍山中信银行辩称:原告需要提供承兑汇票原件,且保证其背书的连续和正确,本承兑汇票未承兑的原因是由于原告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的,故本案诉讼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7月7日,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0200053/25522270,票面金额为1524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月7日,收款人为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信银行马鞍山分行营业部。该汇票出票后由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现持票人为原告安徽新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安徽新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持票后因公司会计交接工作疏忽,遗忘了该汇票,超期未主张票据权利。2020年12月25日安徽新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马鞍山中信银行申请托收票据款15240元,马鞍山中信银行以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为由拒付。此票据款15240元现仍存于银行尚未解付。原告安徽新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索要票据利益无果,以致成讼。
诉讼中,原告安徽新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当庭确认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安徽新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票据权利,丧失的是票据权利,但其依法享有要求返还票据利益的民事权利。该票据款15240元现仍存于银行尚未解付,安徽新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马鞍山中信银行返还该票据利益1524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信银行马鞍山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新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票据利益15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元,由安徽新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开海雁
附1:本案证据目录
一、原告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一份,证明2016年7月7日,由华菱星马开具给我公司的承兑汇票。
二、被告未提供证据。
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