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4民初2329号
原告:安徽艺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与广德路交口东北约50米钰丰园钢筋直螺纹连接套生产项目科研生产楼。
法定代表人:邵亚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松,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泗县德世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泗州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邹成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艺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德世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艺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艺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存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姚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