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90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朝熙,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浩松。
被告:安徽艺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亚洲。
原告**与被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艺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涂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