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19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高新区宏成保温建材厂,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西办事处贾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云。
被申请人:无锡市汇久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怡景苑3-14号。
法定代表人:方湘华。
被申请人:重庆楚浠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69号附6号11-1。
法定代表人:魏建。
被申请人: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公明社区振明路55号福盈中央山花园北区3栋B座3C。
法定代表人:李静。
被申请人:安徽逸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中煤西城广场19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化红。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明发广场和畅广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帅。
被申请人: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发开区沈辽西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纬。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高新区宏成保温建材厂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汇久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楚浠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逸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2022)鲁0983民初1970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市汇久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楚浠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逸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1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高新区宏成保温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市汇久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楚浠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逸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1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武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俊俊
书 记 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