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春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查控结案通知书
(2021)豫1425执保295号
(2021)豫1425民初4240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生效的(2021)豫1425民初424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以250000元为限冻结***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的41050165630800000661-1账户(实冻31086.21元),冻结期间为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8月9日。其他未发现可供保全财产线索,特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
附:人民法院冻结存款及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各项措施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续行期限同初次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措施的,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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