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春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25民初4240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木兰镇镇政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0Q6DH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5.0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