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春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5民初154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生,住原阳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29日生,住原阳县。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任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夷山郦城5号楼自南向北数1/2层2-6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杨中英,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筱妩、张华立,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春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虞城县木兰镇乡政府南侧。
法定代表人:田永,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张利军,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河南春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19.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时文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玉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