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0040号
原告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与黄河路东50米路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4JJ5M5C。
法定代表人陈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玉琼,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万晨燕,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荥泽大道与荥泽路交叉口东南侧102幢2单元1层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3XF3P52Q。
法定代表人王凤枝。
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豫0191民初7979号,该案与本案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0191民初797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凡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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