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国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舞钢市妇幼保健院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1民初2009号
原告:河南国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蓝堡湾11号楼世博中心2617室。
法定代表人:梁效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男,河南国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
被告:舞钢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舞钢市温州路33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力争,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新元,男,舞钢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第三人: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与黄河路东50米路南1号。
原告河南国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妇幼保健院、第三人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河南国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国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案涉安装费已支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国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河南国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俊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凯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