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河滨公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履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义务 告知书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下统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视情节轻重对不自动履行的义务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 二、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三、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五、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在国家征信网发布信息,被限制高消费,被公开曝光等,个人声誉受损,在经商办企业、个人就业、金融贷款、出入境、子女上学、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七、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特此告知。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0411民初1948号 原告: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与黄河路东50米路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河滨公园,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南9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河滨公园职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建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河滨公园(以下简称河滨公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宸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滨公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宸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河滨公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282588.98元及利息(利息以282588.98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工程款282588.98元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河滨公园承担。诉讼过程中,宸建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中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期间的利息,以总工程款的70%为基数(282588.98元×70%=197812.29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期间的利息,以总工程款的97%为基数(282588.98元×97%=274111.3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期间的利息,以总工程款的97%为基数(282588.98元×97%=274111.31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全部工程款282588.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河滨公园因建设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南段的河滨公园东坡文化雕塑标牌工程,于2019年2月20日与宸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河滨公园为工程发包方,宸建公司为工程承包方。合同签订后,宸建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组织施工建设,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河滨公园投入使用。但河滨公园未按照合同约定**建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宸建公司多次向河滨公园主张工程款及利息未果,故诉至法院。 河滨公园承认宸建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河滨公园承认宸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平顶山市河滨公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2588.98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期间的利息,以197812.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期间的利息,以274111.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期间的利息,以274111.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282588.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8.91元,由平顶山市河滨公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东段1号 邮编:4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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