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1财保60号
申请人:湖北瑞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人民路特2号(***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92AE505。
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381975。
法定代表人:甄爱国。
被申请人:团风县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团风县住建局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1673681621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瑞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0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团风县市政设施管理处的团风县滨湖路、得胜路道路及排水等工程的工程款1282067元。申请人湖北瑞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128206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瑞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申请人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团风县市政设施管理处的团风县滨湖路、得胜路道路及排水等工程的工程款1282067元。
以上冻结、扣留期限均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隆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再次续行冻结、扣留的,应当在冻结、扣留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