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瑞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21执保68号
申请保全人:湖北瑞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人民路特2号(霍应林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92AE505。
被保全人: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宝塔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381975。
被保全人:团风县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团风县住建局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1673681621U。
申请人湖北瑞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按(2019)鄂1121财保60号生效法律文书对被保全人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团风市政设施管理处的团风县滨湖路、德胜路道路及排水等工程的工程款1282067元予以冻结、扣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鄂1121执保68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秋元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华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