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源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蕲春雨湖本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源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440号
原告:蕲春雨湖本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杨四岭村三号路(紫云山庄大厦1楼1号)。
法定代表人:陈杨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军,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源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枫树林社区六组。
法定代表人:吕彩霞,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成,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系吕彩霞丈夫。
第三人:王迪开,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第三人:王宏,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第三人:王保中,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第三人:曾泽新,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蕲春雨湖本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源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宏、王迪开、王保中、曾泽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蕲春雨湖本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蕲春雨湖本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源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宏、王迪开、王保中、曾泽新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蕲春雨湖本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蕲春雨湖本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学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江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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