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金沙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唐山金沙燃烧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四方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189号

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原****燃烧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迁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6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052683448M。

法定代表人:马宗瑜,职位:董事长。

被告: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四方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安庄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586051330T。

法定代表人:牛金才,职位:执行董事。

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秀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