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锻造有限公司、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3075号
原告:***海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白云村。
法定代表人:焦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健,济南章丘普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安庄街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牛林。
本院受理原告***海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海锻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锻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4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海锻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若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安淑娟
书 记 员 郭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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