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国琛石化配件有限公司与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3660号
原告:济南国琛石化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袭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全,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芳,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牛金才,经理。
原告济南国琛石化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济南国琛石化配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国琛石化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国琛石化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4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济南国琛石化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栗伟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