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国琛石化配件有限公司、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保1109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国琛石化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白云院村。
法定代表人:袭峰,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安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牛金才,经理。
申请人济南国琛石化配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鲁0181执保11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
二、申请人济南国琛石化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鲁A×××**汽车一辆同时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红
书记员张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