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国琛石化配件有限公司、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保1109号
申请人:济南国琛石化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白云院村。
法定代表人:袭峰,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安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牛金才,经理。
申请人济南国琛石化配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申请人济南国琛石化配件有限公司提供车牌号为鲁A×××**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
二、申请人济南国琛石化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鲁A×××**汽车一辆同时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红
书记员张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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