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锻造有限公司、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967号 申请人:***海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 被申请人: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安庄街道工业园。 本院受理申请人***海锻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锻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海锻造有限公司1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锻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安淑娟 书 记 员 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