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364号
申请人: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杲建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应梓
书 记 员 杜 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