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18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安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辛店乡***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3××××35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0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