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保550号 申请人: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杲建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应梓 书 记 员 杜 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