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365号
申请人: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安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文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辛店镇庆淄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文兵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金额5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