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文兵贸易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365号 申请人: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安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文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辛店镇庆淄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文兵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金额5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四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