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5民初28772号
原告:商丘市冠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中州路与科技路交叉口巴比伦星钻1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102号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职员。
原告商丘市冠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42410129142020081770198818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361285.41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8月17日开始以361285.4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付款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号码为:230424101291420200817701988186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361285.41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16日。原告于到期日多次提示付款,但一直被拒绝付款,被告系本汇票的收款人。原告在上述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遭到承兑人拒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该承兑汇票票款。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原告提交的票据信息没有提供拒付证明。出票人在票据中明确注明无条件兑付,原告理应向出票人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4日被告将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票号为230424101291420200817701988186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被告,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361285.41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16日)背书转让给原告,以支付工程款。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显示:提示付款日期为2021年8月16日,拒付日期为2021年9月6日,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原告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原告以背书方式取得案涉汇票且背书连续,足以证明原告已取得案涉汇票的票据权利。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案涉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有权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原告提交的票据信息已显示拒付款时间和拒付理由,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案汇票金额361285.41元予以支持。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行使追索权,有权要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及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原告因做诉讼保全需提交担保所产生的保险费,是原告的诉讼成本,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商丘市冠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号230424101291420200817701988186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361285.41元及利息(利息以36128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104.72(其中受理费6763.72元、诉讼保全费2341元)元由被告广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黎 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