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润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4409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江苏苏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峰,江苏苏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R73BA11,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元府东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窦晓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章,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宝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本案开庭前,原告**发现本案应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而工程所在地在山东省金乡县,本院没有管辖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4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宝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