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润腾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雷建材有限公司、某某腾建设有限公司沙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4民初1047号 原告:江苏金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08507768XL,住所地睢宁县八里金属机电产业园外环路东徐淮路南侧3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建设有限公司沙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27AY98P,住所地睢宁县沙集镇工业集中区648号。 负责人:***。 被告:***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R73BA11,住所地睢宁县沙集镇电商产业园东区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金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腾建设有限公司沙集分公司、***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金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金雷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0元,由原告江苏金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结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皓月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