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执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腾龙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腾飞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MX489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8号联兴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98813。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州腾龙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09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45018.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27日起算,以28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日起算,以315018.66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29日起算,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徐州腾龙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费11138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粤0608执228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多个账户,并扣划845018.66元。因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上述款项已于2023年3月3日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在广东***狱有工程款收入,本院依法发出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本院作出(2023)粤0608执228号执行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分别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查询范围内有除上述财产之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以及征询终本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