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02民初8548号
原告:徐州腾龙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腾飞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绵山路7号之9号楼自编二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坤朝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