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2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腾龙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腾飞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MX4894F。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肇庆***渡假村(会所大楼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662914X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601房自编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AB1XJ。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州腾龙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州腾龙钢构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9040934.07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多宗案件,且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本辖区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宜将本案指定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由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