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腾龙钢构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徐州腾龙钢构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4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8号联兴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988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浓,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徐州腾龙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腾飞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MX489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腾龙钢构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被申请人徐州腾龙钢构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2)粤0608民初468号民事裁定,在845018.66元的限额内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5日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沧江支行账号2013********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支行账号4420********内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提供了银行查询记录证实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支行账号4420********已足额查封,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沧江支行账号2013********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沧江支行的账号2013********内存款845018.6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