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腾龙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腾飞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MX4894F。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9月11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徐州腾龙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依法作出的(2020)豫1202民初39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徐州腾龙钢构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70000元。二、若**逾期未支付,应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10元,由徐州腾龙钢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间履行义务,徐州腾龙钢构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状况与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询无可执行财产。
1.**被执行人**无可执行存款。
2.**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有豫MB1172上海桑塔纳牌车一辆、豫M×××××雪佛兰牌汽车一辆,已于2021年6月8日首次查封,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查封,应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提出续查封申请。
4.**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
5.**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本院合议根据法律规定对**采取行政拘留十五日,目前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
六、申请执行人未递交申请律师调查令及悬赏。
七、通过住房公积金部门查询**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尚余债权411078.6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徐州腾龙钢构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