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264号
申请人:***,女,1977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县。
被申请人: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沙南路沙河中心A座24-25楼。
法定代表人:罗安太。
***与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执行扣划申请人的案款104398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自有的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2022)川0117执328号案件的执行案款104398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川A6××××号翼搏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42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