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3民初330号
原告:***,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青神县人。
被告: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南三路52号1栋3单元5楼509号。
法定代表人:罗安太,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且祖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