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与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3717号

原告:**发,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南三路52号1栋3单元5楼509号。

法定代表人:柘波。

原告**发与被告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