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66号
原告:***,女,199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南三路52号1栋3单元5楼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49708182H。
法定代表人:柘波。
被告: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4幢1单元23-1、2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PAU01B。
负责人:雷晓林。
原告***与被告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吉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