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538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洵,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艾家。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南三路**********。
法定代表人:柘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磊,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成都佳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范 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