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保196号
申请人:湖南创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创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创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价值13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湖南创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