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宏畅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民初3890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然,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宏畅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双江人民政府办公楼六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PFXLJ8G。

主要负责人:刘畅,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宏畅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对被告***、湖南宏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袁 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