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民初3890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然,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宏畅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双江人民政府办公楼六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PFXLJ8G。
主要负责人:刘畅,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宏畅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对被告***、湖南宏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袁 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