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有平、湖南永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保59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申请人:湖南永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A123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永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24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永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139000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永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000元;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湖南永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收入139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永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