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13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湖南永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A123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2018)第2444号裁决书,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永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永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永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永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000元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永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09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