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财保71号
申请人:湖南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XXX。
负责人:周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熊浬。
申请人湖南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523139.96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23139.96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易 智
人民陪审员  兰彩霞
人民陪审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