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民初75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xxx。
负责人:周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熊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xxx,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湘0105财保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23139.96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易 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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