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44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大理白纸自治州漾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桥社区未来漫城0B栋1906号。
法定代表人:熊浬。
关于***与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县劳人仲案字(2021)第325号仲裁裁决书。因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强制执行申请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财产线索。
截止到2021年8月25日,被执行人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98502元,申请执行费2877.53元。但被执行人湖南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4459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唐昌新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小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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