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都市强宇商贸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81民初84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18楼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AJDQ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都市强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头笔社区二组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7HLQ0D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都市强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复议称,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807********的账户为中建三局港窑路互通立交项目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因账户被冻结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复议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其提交的付款通知书用途均记载为“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及其他费用”,“共管账户三方协议”也并未载明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且该协议第七条明确了有权机关的冻结。上述证据均无法证明其要求解封的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此,对复议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