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财保119号
申请人:四川国琦高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821674915)。
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皂角铺村。
法定代表人:谭兴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系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华,系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11912X)。
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南光路21号5幢2楼。
法定代表人:向勇,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国琦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泸州市工商银行龙马潭支行银行账户内(账号:2304348109024516895)存款人民币1644414.60元。申请人四川国琦高新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交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6102701046020200001293)在人民币1644414.60元限额内作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泸州市工商银行龙马潭支行银行账户内(账号:2304348109024516895)存款人民币1644414.6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国琦高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平
书 记 员 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