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盛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信可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利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6035号
原告:新疆信可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号商业办公楼办公508室。
法定代表人:姚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颖,新疆巨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利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泉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毕天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丰勇,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该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四川中盛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盛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16层1605号。
法定代表人:鲍玉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中盛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简称中盛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利泉公司、中盛公司、中盛分公司、***价值383174.35元的财产,本院(2022)新0104财保239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冻结。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调解。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利泉公司、中盛公司、中盛分公司、***价值383174.3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新疆利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盛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盛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价值383174.3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彦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