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执219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盛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苍溪中农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盛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溪中农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824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中盛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苍溪中农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6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56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苍溪中农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银行存款,无车辆、有价证劵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苍溪中农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修建的位于苍溪县南侧的房屋,因未竣工验收,不具备处置条件。冻结其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苍溪中农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苍溪中农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中盛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824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雄
审判员 冉 勇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术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