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87号
申请人: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县福集镇大田街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09432266E。
法定代表人:兰丽萍。
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泰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友谊街5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8416X。
法定代表人:周琮富。
被申请人: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龙云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B0R19。
法定代表人:黄云富。
申请人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泰艺家具有限公司、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4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5013128020200000002)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泰艺家具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泰艺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80000元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支付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徐玉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 丽